分工职责:
第 一 条 根据鄄城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鄄城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 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 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 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 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四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教育招 生工作,承担对各类国家教育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咨询和 解读工作;承担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招生考试、全 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县普通高中、中 专招生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指导考 点做好考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工作;完成县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名。设主任1名。第六条 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