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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职责:负责局机关和代管、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及群团工作。
7、名称:临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二楼
联系电话:0533-7177266
职责: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共享、汇交的服务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日常更新和维护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与查询服务工作。 (二)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组织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三)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承担不动产权证书的使用管理工作。 (五)完成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承担综合业务的组织、协调、处理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秘文电、文档、会务、安全、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承担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承担对外各类信息宣传工作。 (二)登记服务科。承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整理、分析管理等工作;配合法院查封、解封业务;承担所有不动产公告类业务管理工作。 (三)信息档案管理科。承担不动产权证书的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查询、缮证、发证工作;承担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免费邮寄工作。 (四)权属调处科。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与调处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民生热线、信访等涉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的调处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的处理工作。 (五)权籍调查科。承担组织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成果的审核工作;承担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党支部。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7名。领导职位职数配备主任1名。 第七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8、名称:临淄区垢皋林场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汞山路9号
联系电话:0533-7400082
职责: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淄区垢皋林场(以下简称区垢皋林场)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垢皋林场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垢皋林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林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林场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造林育林工作。 (二)建立林场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制度,承担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承担林场辖区内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四)建立巡查制度,承担林场辖区内巡查工作,发现并制止乱砍乱伐等损害林木情况。 (五)承担林场辖区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六)承担林场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七)完成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垢皋林场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承担年度计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秘文电、会务、接待、外联、督查、机要、保密、档案、财务、信访、应急、值班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信息调研、对外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文明等工作。 (二)防火科。建立健全各项护林防火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承担林场辖区内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防火设备维护,建立防火隔离带;承担护林巡护、火灾扑救、野外火源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协助火灾案件调查;对滥砍滥伐、森林火灾损害林木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营林科。承担林场辖区内树木的修剪、施肥、灌溉等森林培育、森林抚育工作;承担区级重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任务;承担林场辖区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档案,调查和统计灾害损失。 (四)公园管理科。承担汞山森林公园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党支部。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区垢皋林场核定事业编制19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6名。领导职位职数配备场长1名。 第七条 区垢皋林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9、名称:临淄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54号
联系电话:0533-7190159
职责: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整合临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临淄土地整理中心、临淄统一征地服务中心组建临淄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临淄区土地储备和统一征地服务中心、临淄区国土整治中心牌子。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辖区内需盘活和调整的土地依法实施收回、收购、置换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辖区内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的服务保障、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工作。 (三)承担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测算,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等前期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收集汇总分析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议工作。 (四)承担拟订征地“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组卷上报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测算和催缴工作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承担储备土地管理使用、前期开发以及土地储备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等服务保障工作。 (六)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政府出让底价评测工作,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 (七)承担在辖区内选择和运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辖区内区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拟订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承担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工作,拟订有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 (九)组织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申报;承担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筹集、管理、使用有关土地开发信贷资金和专项资金工作。 (十)研究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咨询与评价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信息技术与服务。 (十一)完成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秘文电、财务、文档、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征收储备科。承担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征地补偿登记和复核、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测算,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收集相关意见,提出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建议工作;承担拟订征地“一书四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或图件的组卷上报工作;承担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测算和催缴等服务保障工作;承担需盘活和调整的土地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和置换,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储备土地管理使用、前期开发以及土地储备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土地整理科。承担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方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意见工作;承担拟订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计划编制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工作,拟订有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及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申报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筹集、管理、使用有关土地开发信贷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服务保障工作;研究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咨询与评价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信息技术与服务。 (四)土地交易科。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等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政府出让底价评测工作;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 党支部。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9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领导职位职数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区国土资源保障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撤销临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临淄土地整理中心、临淄统一征地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建制。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10、名称:临淄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54号
联系电话:0533-7181576
职责: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淄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挂临淄区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牌子。 第三条 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林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区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承担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森林资源(含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培育发展;指导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的生产经营;承担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前的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承担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指导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全区湿地保护。 (二)承担拟订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宣传工作;参与全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三)承担指导全区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全区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申报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工作,指导相关各类示范基地(园)建设。 (六)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七)落实森林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区护林防火工作。 (八)完成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文秘文电、文档、机要、保密、信访、会务、对外联络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宣传等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 (二)林草规划发展科(挂林草调查与科技科牌子)。为全区植树造林(义务植树)、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城乡绿化、森林城市建设、造林、营林、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发展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技术支持;参与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参与全区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生态保护补偿;协助开展林地草地调查工作,协助开展涉及林草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林业相关的规划编制,为森林资源督查、林地变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林草湿地保护科(挂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牌子)。为全区森林、草原(地)、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协助组织开展全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宣传工作,参与野生动物救助;承担全区林长制工作。 (四)护林防火科(挂林业防灾减灾科牌子)。参与编制全区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参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为制定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服务保障;承担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涉及林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林果技术推广科。承担林业科研、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工作,指导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各类相关示范基地(园)建设;承担林业科技项目的组织、指导及申报工作;承担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种植过程中的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承担开展林业技术宣传、培训、推广工作;为全区国有林场、良种基地、苗圃和森林公园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党支部。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名。领导职位职数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11、名称:临淄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54号
联系电话:0533-7310684
职责: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淄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为区自然资源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分景区详细规划,经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有关镇街道、部门对属地管理景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名胜资源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承担落实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安全生产责任,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承担组织齐故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论证及报批工作。 (六)完成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党务、政务、作风建设、文秘、接待、会务、宣传、组织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各项考核和检查工作;承担考察、学习及培训工作;承担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承担文档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二)保护管理科。指导督促有关镇街道、部门对属地管理景区内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名胜资源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各类违法行为的检查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担辖区内景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定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工作;承担资源普查工作,对重要资源、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形成保护目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承担景区资源的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承担过境项目的前置审核服务保障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组织编制上报总体规划和分景区详细性控制规划;承担有关规划调整的编制和申报工作;承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选址审核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界定服务保障工作。 党支部。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 第六条 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6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4名。领导职位职数配备主任1名。 第七条 区齐故城风景名胜区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临淄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