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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2260745、010-82262674。
六、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对于认证机构: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对于实验室: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注: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有关要求,我委已发布公告明确将审批条件中的“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调整为“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上述申请人条件;
2.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要求提出申请;
3.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予以推荐指定。
八、申请材料
九、办理流程
十、常见问题
(一)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1.电话咨询:010-82262779
2.信函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3.现场咨询:市场监管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企业在哪能查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https://zwfw.samr.gov.cn/
设立认证机构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