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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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河池市商务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

查询电话:0778-2298776 网上查询: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12000080454578&webId=21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企业申报系统信息准确,证照齐全,当场审核给予发证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8-2298776(局科室)
0778-2305665(窗口电话)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联办机构

暂无

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国家商务部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2004年4月6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3项:委托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部分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 号)附件1项目编号D18015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申请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黑色字体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打印;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运行系统审查。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系统的格式要求进行审核。2.材料要求: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系统如实填写业务信息,提交到管理端。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与运行系统输入的一致。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河池市政府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0778-2305665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依据文号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条款号

第九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复印件

非必要

如是合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如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如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受理条件

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问题:如何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解答:登录商务部统一平台填报信息备案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请选择相应备案登记机关后实施备案登记操作。把相关材料提交到部门窗口即可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商务主管部门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系统填报信息准确,按要求提交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在商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还需要办理什么其他相关手续?

解答:请在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相关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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