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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河池市商务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查询电话:0778-2298776,网上查询: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12000080454578&webId=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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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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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8-2298776(局科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辖区内企业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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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第二章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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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均为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无异”章,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标准 1.格式要求:无 2.材料要求:可行性报告应包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国家与地区的情况分析等内容。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河池市政府服务中心4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 |
0778-2305665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19-21号 |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其他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受理前或受理后:受理前 实施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结果名称:企业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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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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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依据文号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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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企业法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管理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
其他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 |
受理条件
1.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2.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九)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需达到一定规模?
解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可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可缴纳300万元风险处置备用金。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申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何要求?
解答: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且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解答: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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