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流程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注:1188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

查询地址

查询电话:0778-2306852 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

通办范围

全市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7号卫健委窗口 2.电话咨询:0778-2306852
、2298215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0778—2305663

联办机构

暂无

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1河池市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3.二级、一级或不定级的眼科医院由设区的市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

权限划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美容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审批; (五)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自治区内设置个体诊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3.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发〔2016〕39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桂卫医发〔2017〕4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32号)等有关要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消毒供应中心由自治区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二级、一级或不定级的眼科医院由设区的市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和眼科门诊部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 4.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执业登记。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5工作日

容缺补正方式

邮政寄递,电子邮件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 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 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其申请的许可项目一致。2.提交的个人证件、证明材料符合审批条件要求。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0778-2306852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7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

组织单位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

0778-2298215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依据及描述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7号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医疗机构增设技术难度较大的或开展条件要求较高的诊疗科目。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4-02-26 00:00:00.0

条款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文号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卫生部

实施日期

1994-09-01 00:00:00.0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2-04-01 00:00:00.0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 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非必要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管理制度及拟开展诊疗技术的操作规程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拟注册到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消毒供应设施配置方案和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其他

1份

复印件

必要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委托办理业务的要提交行政许可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非必要

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问题:问:哪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解答:答:门诊部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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