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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河池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全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政策和规划,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县(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助上级开展卫生健康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负责市本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本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负责河池市中医药管理局日常业务,指导河池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河池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河池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河池市保健委员会、河池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河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河池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内设科室:
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 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协助上级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外 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 人员工作。
负责党工委日常事务和机关党群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文明城市创建涉及本委的相关工作。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科技创新、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助理全科医师、住院医师、 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负责卫生健康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承担上级督导检查 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和服务工作,督促检查业务科室落实卫生健康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各类医学考试及其相关工作。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参与拟订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促进全市中药产业发展,推进重大中医药项目实 施和技术开发,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 保健等健康产业相关领域融合发展。负责全市中医药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拟订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综合管理中医药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并指导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医疗质 量监测与管理。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 学改革,组织和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市 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河池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市本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承担健康河池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素养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组织开展 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 及、新闻、信息报道、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本委网站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执行上级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扶贫管理工作。承担本委 扶贫联系点相关工作。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配合做好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协调、组织全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政策、技术规范,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综合防控和救治工作,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动员和指导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安全生产、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市本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协助上级部门起草卫生健康规章草案和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完善综合监督体系,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进行监督,承担推进护理、 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监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咨询电话:0778-2308801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2305663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河池市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河池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等)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补办护士执业证书,负责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外军队、武警医疗机构转入)护士的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