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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壮大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1〕1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实施
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等工作。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评价工作服务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已入库企业信息抽查,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等工作。
二、评价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进行统一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在系统中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工作指引》附件2)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向评价机构提交《信息表》,并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由评价工作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由自治区科技厅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评价时间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根据申请企业数量,拟于每两个月组织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受理截止时间至2021年10月20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我评价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评价工作服务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藏政发〔2018〕25号)、《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76号)、《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行动方案>的通知》(藏科发〔2019〕195号)等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各类项目,可得到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等机构提供的技术创新、企业管理、人才培养、市场开发、法律咨询、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六、其它事项
企业务必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认真核实填报信息是否与评价条件和指标内容相符,及时向评价工作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信息和上传文件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性负责。相关材料及附件可登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网址:sti.xizang.gov.cn)下载。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价工作服务机构)
联 系 人:扎西普尺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自治区党委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
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网址:http://www.xizang.gov.cn/zwf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