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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凡从事下列活动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局之预先许可 :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方式﹕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申请书。
须递交文件:
1. 申请书;
2. 所有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场所之名称;
4. 所有人之法人住所或住所之所在地;
5. 预计之轮值劳工数目;
6. 主要设备之扼要说明;
7. 装设燃料设施之计划;
8. 倘有之经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的设施计划之副本,并附上使用该设施之计划说明,指明可使用之范围及燃料储存库设施之详细说明;
9. 对设施之投资;
10. 对设备之投资;
11. 指出负责设施之技术人员(根据经3月20日第19/89/M号法令准予生效之规章第35条所规定)。
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电话:(853)8597 263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周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1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电话:(853)8296 926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服务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免费
以交齐文件日起计40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贮存或操作产品之容积超过25立方米之任何设施,均应强制性地具有一名技术负责人。
第19/89/M号法令
核准燃料产品设施安全章程 [B.O. 12( I ),20/03/1989]
第20/89/M号法令
规定燃料产品设施必须申请许可及进行登记 [B.O. 12( I )S,20/03/1989]
第8/93/M号法令
核准《石油气气罐规章》〔B.O. 9( I ),01/03/1993〕
第46/94/M号法令
核准就违反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之行为所适用之处罚制度,及核准可燃产品设施监察委员会及经济司在燃料操作安全方面所作之规定。〔B.O.35( I ),29/08/1994〕
第29/2002号行政法规
核准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安全规章 〔BORAEM .50 ( I ),16/12/2002〕
第10/2018号行政法规
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 [BORAEM 22( I )2S,28/05/2018]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账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点﹕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经济局),
黑沙环新街52号1楼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电话﹕(853)8597 2634 (经济局),(853)8296 926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传真 ﹕(853) 2871 1276 (经济局),(853)2845 3558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
电邮﹕dls@economia.gov.mo
网页 : http://www.economia.gov.mo
“预先许可”规定是甚么?
根据第20/89/M号法令第2条和第4条,第10/2018号行政法规第3条和第8/93/M号法令第2条之规定,凡从事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活动者,以及机动车和家居用燃料的零售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局之预先许可。申请者向经济局提交所需的文件后,经济局会进行审批,并需等待消防局、市政署及土地工务运输局作出赞同意见才对有关设施作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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