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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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乡高新区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举措(试行)》(新开〔2019〕55号),建立奖励和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特设立高新区科技金融风险准备金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高新区科技类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条 资金池初期规模1000万元,由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和区财政资金共同负担。根据科技金融工作实施情况,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池适用于引导银行为企业提供科技贷服务;鼓励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奖励区财政主导或参股的基金和孵化资金管理团队。

第四条 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优先支持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三)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及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五条 科技贷使用方式。按照高新区与银行签订的“科技贷”业务合作协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存入或撤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按照《新乡高新区科技金融“科技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协议约定比例对银行进行补偿。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使用方式。银行须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不包含科技贷)。对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其抵质押物估值不得超出总贷款额。若合作银行贷款发生损失,可按照贷款企业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池资金对银行进行补偿。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50%以上的,对银行该笔贷款实际损失补偿50%,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质押知识产权的评估值占总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对银行该笔贷款实际损失补偿30%,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孵化资金管理团队奖励使用方式。区财政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孵化资金注资,最高不超过基金或孵化资金总规模的30%。以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按区财政投资收益超出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收益部分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奖励;对区财政参股且用于投资区内初创期(成立不满2年)科技型企业的基金,按区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100%对基金管理团队进行奖励。

第八条 资金池实有资金账户由区财政局设立与管理,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业务跟踪与管理。资金池资金正常支出时,由区科学技术局会签区财政局直接进行使用。

第九条 当资金发生损失需要补偿时,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局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若与区管委会其他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由区科学技术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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