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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战略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完善全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与体系建设,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重大科技发展领域、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社会与生态建设领域和农业与乡村振兴领域建设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50个以上。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使基地成为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载体,创新引才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的载体,培育、转化和推广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载体,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载体。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科技厅、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承担对基地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依托单位具体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全省引才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通过资金引导、资助引才引智项目、拓展引才引智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组织交流活动、提供专家指导、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三)基地备案的批准、终止、撤销等,组织基地的绩效考核和到期评估。
第六条 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二)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专项经费,督促基地做好绩效考核、到期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科技厅、相关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健全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改善条件,有效实施引才引智项目,统筹规范使用引才引智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组织示范推广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四)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做好绩效考核、到期评估等。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申请基地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主营业务、主要研究方向等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2.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四川工业综合竞争力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3.符合我省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生态经济,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4.符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制定了基地建设五年规划,备案后建设期内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川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20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3项。
(四)具有为推进基地建设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应明确基地负责人,基地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外专引智政策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备案工作,明确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等。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科技厅推荐报送。
第十条 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基地的评审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评审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择优立项,下达基地备案通知。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含“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和“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依申请可直接备案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备案有效期5年,到期后申请继续备案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备案基地建设一年后开展绩效考核,由基地上报绩效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四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绩效报告及工作实绩等对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基地,按照不合格处理。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一年后再次考核。
第十五条 科技厅对到期基地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引才引智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聚集外国高端人才、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无故不参加评估的基地,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到期评估为“优秀”的基地,申请继续备案的,可直接备案;到期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备案,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对备案的基地给予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地给予一次性经费后补助支持。其中,优秀基地支持80万元/个,合格基地支持50万元/个。主要用于备案有效期内自主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国内人才培养、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和购买国(境)外技术资料等开支。
(二)优先支持其申报的引才引智项目,对全职聘用的外国人才,在工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的评选,以及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等。
第十八条 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备案: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备案,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无故不按规定参与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备案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因存在第十八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备案的基地,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补助经费,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因存在第十八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终止备案的基地,5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四川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川外专发〔2011〕28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四川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可依申请直接备案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享受同等支持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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