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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管理使用和监督考核,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政务服务网采取省市两级建设,省市县三级使用的建设运行模式,包括省级政务服务平台、省级有关部门业务办理系统和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由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组成,省市两级平台互联互通,构成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在线办事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陕西政务服务网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推进政务服务网深度应用,协调督促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管理应用。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陕西政务服务网本级信息发布管理、事项办理监督、电子监察实施、咨询投诉受理等具体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应用陕西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业务办理,负责本部门各类业务系统整合接入陕西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省信息中心和市、县信息化技术服务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分级负责陕西政务服务网的安全保障、技术维护和持续优化工作。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安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和数据的管理以及安全保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管理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主要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不包含涉密事项,下同)全部纳入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以下简称“事项库”),在陕西政务服务网上公布、调整,实施“颗粒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牵头,省级各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编制和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通用目录及其办理项、办事指南(不包含各地的个性要素)调整,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个性要素调整,由市县政府制定具体操作流程,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在事项库中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通用目录外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并纳入事项库,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实施“颗粒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平级相同”原则,确保本辖区内各地事项和办理流程、标准一致。涉及增加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陕西政务服务网办理,实现统一查询、统一管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全流程监督。
第十三条 陕西政务服务网采用实名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确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如遇人员变动等需要修改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修改相关信息并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陕西政务服务网事项办理实行统一收件、转递部门、分头办理、统一反馈。事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涉及业务部门应及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电子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补齐补正、不予受理、退件等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已在实体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补填网上流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线下环节的,其过程和结果应如实录入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政务服务信息,基于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政务服务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原则上以电子文件为主,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制定电子监察规则,依托电子监察系统,从事项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和内容规范性等方面,对政务服务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进行电子监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服务网建设应用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明察暗访、服务评价、第三方评估、媒体监督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监督评价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陕西政务服务网运行维护、配套设施、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五级联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