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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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3.23.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表样).docx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时
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20日内办结
结果名称 3.23.2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空表).doc3.23.2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23.2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表样).doc3.23.2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表样).doc 1次 三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 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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