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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实施编码 | 3609000000003609000000160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构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期限: |
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市(州)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接收地址: 宜春市钓台路750号 【工作时间】 窗口:夏令制: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制: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 |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实人认证 | 实人认证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办税人员需当场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
审核 | 受理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批 | 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办理进程查询 | 1. 窗口咨询: 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 电话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3. 信函咨询: 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结果 |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2.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 3.申请人书面要求邮寄送达的,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到窗口次数 | 2次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一条 |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0 | 是 | 是 | 按A4规格纸张打印并加盖其印章。 | 无形式附件 |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无 | 0 | 1 | 是 | 否 | 按A4规格纸张打印并加盖其印章。 | 无形式附件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核发 | 无 | 1 | 1 | 是 | 否 | 身份证原件查验;对推行实名办税后已采集过身份信息的经办人,不再要求报送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由经办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无形式附件 |
代理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无 | 1 | 1 | 是 | 否 | 1、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对推行实名办税后已采集过身份信息的代理人,不再要求报送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由代理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 无形式附件 |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750号 |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2366 |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宜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路750号 | 336000 |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2366 | 宜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宜春市袁州区文艺路8号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国)税许准字××第(××)号
×××××× (申请人):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局 (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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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问题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的依据 |
答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2.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从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材料多、手续繁、时限长、收费多等办事难问题着手,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
办公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文艺路8号 邮政编码:336000 联系电话:0795-3997009 传真:0795-3930875 电子邮箱:gszjycssw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