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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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 业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4.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空表).doc3.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4.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表样).docx3.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表样).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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