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鹿寨县财政局内设机构:
鹿寨县财政局办公室
鹿寨县财政局法规税政股(非税中心)
鹿寨县财政局预算股
鹿寨县财政局国库股(国库支付中心)
鹿寨县财政局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鹿寨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
鹿寨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
鹿寨县财政局农业基财股
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鹿寨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国资中心)
鹿寨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鹿寨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管理股
鹿寨县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工作职责:
第一条根据《鹿寨县机构改革方案》和鹿寨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鹿寨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财经、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财政、税收和金融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县财税和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负责财政转移支付工作。参与制定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金融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全县财政、金融、会计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全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全县政府外债,开展对外财经交流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八)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准则)。
(九)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全县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政策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
(十二)统筹推进全县金融改革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金融经济问题,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协调和落实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
(十三)依法对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整顿与规范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对全县经济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推动地方税收制度改革,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强化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高对地方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监管能力,有效整合金融监管资源,提高治理地方金融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让地方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地方金融稳定。
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息、新闻宣传、信访、舆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绩效考评、督查、机关日常运转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审核有关文稿、材料。组织起草全局性工作总结和计划类文稿,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综合性文稿。负责《财政年鉴》编撰、财政课题研究工作。负责财政发展五年规划的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二层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财务统计股。负责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承担局机关各类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财务、人员工资、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统计工作。
(三)法规税政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组织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管理。
提出财税改革政策建议,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建议。组织实施税制改革,负责地方税体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提出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税式支出统计分析。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财政相关配套政策。管理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改革资金。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对接彩票、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四)预算股。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牵头组织全县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工作,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负责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负责与财政学会对接等工作。指导全县乡镇财务工作。
(五)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六)行政政法教科文股。承担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序列部门以及宣传、文化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事业单位通用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统筹协调县财政相关科技、教育资源配置。承担县域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商贸、粮食、供销、应急、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大数据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拟订土地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办理中央、自治区、市及全县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
(八)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九)农业基财股。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水库移民)、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农业信贷融资担保相关工作。编制农村综合改革预算,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资金,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筹措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等工作,指导农村基层财政工作。
(十)政府采购管理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订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十一)资产管理股。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收支及财政转移支付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组织实施工作。推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财政监督与会计管理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中介代理机构业务工作,协助做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建设。
(十三)金融与债务管理股。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法定限额内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及政府债务考核相关工作。监测、统计、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拟订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组织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审核全县法定限额内债务举借计划。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分析金融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县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协调全县金融融资贷款以及农村金融改革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与投融资业务有关的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银企合作的组织推动与协调服务工作;负责金融目标考核工作。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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