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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我区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
(一)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工商)复印件
4.迁出地清税证明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二)经认定机构核实无误的,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完成迁入程序。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企工作网”上进行公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企工作网”上予以公告。
四、受理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及更名工作全年受理。
五、材料报送要求
拟申报企业请在规定时间内向认定机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科技厅2号楼四楼)
联 系 人:次仁旺姆 黄宛雨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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