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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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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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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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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方式 |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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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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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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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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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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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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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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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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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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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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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不征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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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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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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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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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际利润额(3+4-5-6-7-8)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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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税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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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纳所得税额(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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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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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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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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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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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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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总机构填报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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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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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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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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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分支机构填报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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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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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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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 是 □ 否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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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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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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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初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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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末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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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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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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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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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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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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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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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
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
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16.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17.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18.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19.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20.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21.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表内表间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15行=0。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8.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9.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10.{placeholder tag=span i=845}第{placeholder tag=span i=846}12{placeholder tag=span i=847}行=表{placeholder tag=span i=848}A201030{placeholder tag=span i=849}第{placeholder tag=span i=850}30{placeholder tag=span i=85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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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有三个建设内容:一是建成全省标准统一的政务服务门户,实现“群众办事一个入口”。二是建成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内部监管一个平台”。三是建成全省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