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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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业务概述】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资料处理】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 经办人身份证件
5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 代理委托书
7 代理人身份证件
8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功能描述】
办税中心-税务行政许可-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点击后自动显示。如【图1】

广西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图1】

其操作步骤基本同“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请参考

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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