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邕宁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邕宁区,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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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工作日) |
电话: | 0771-4712608 传 真:0771-4722438 |
地址: | 南宁市邕宁区彩虹南路238号, 邮 编: 530299 |
南宁市邕宁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城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城区自然资源权属管理。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城区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权限开展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
四、在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供地工作,具体包括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等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等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征收工作。
六、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七、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组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城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各镇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及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二、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推动城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城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城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城区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村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建城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森林,草原(地)、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城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木采伐、林木运输、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等林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林木良种推广。指导城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协助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城区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荒漠调查,实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城区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十九、指导、监督城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城区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按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城区林业综合开发、森林生态旅游、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林业产业标准。
二十、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工作,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成城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城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委、区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城区应急管理局、城区农业农村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城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城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台风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邕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3.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二)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在河道采砂管理管理方面与城区农业农村局、城区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
1.城区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城区农业农村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城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2.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城区自然资源局、城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