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
一、机关职能 主要职能包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
机构信息
地区: 青秀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标签: 南宁市,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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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71-5609148
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详细介绍

一、机关职能

主要职能包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拟定市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根据授权,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设区市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一领导和管理南宁市林业局;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综合会务、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承担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成果发布,负责起草行业重要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局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组织工作年报、年鉴编制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发布、宣传、入库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协会、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与自然资源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规划核实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和有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上报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全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七)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市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跨县(区)级行政区及相关重点区域的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空间远景发展战略。承担报自治区和南宁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全市“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科。负责制定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修改等工作和信息平台管理。负责开展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工作,负责项目选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设计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十一)专项规划科。负责组织全市市政交通之外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审核及统筹衔接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各类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政策。负责统筹城市内重要控制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管控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精准落地。负责指导、参与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涉及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前审核工作。负责开展重点地区及专项城市设计。承担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村镇规划科。负责市域县(区)村镇规划的统一协调指导。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拟订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推进市域县(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村镇建设有关计划、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指导市域县(区)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十三)市政交通科。拟订市政、交通规划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市级各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和维护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市政、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统筹平衡,参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跨区域管线选线等前期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的实施管理和相关审核工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交通专项规划,负责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以及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拟订国土空间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的管控要求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和绿化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实施计划。

(十四)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科。拟订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审定除市政设施类以外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除市政设施类以外项目社会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各城区开展农民产业、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用地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十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承担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十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七)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

(十八)地质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和矿业遗迹的保护。

(十九)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测绘地理信息科。拟订市本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拟订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指导制定全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规定,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及信息入库工作。

(二十一)执法监察科。承担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及组织查处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重大、跨区域案件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指导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

(二十二)征地管理科。承担对全市集体土地(含国有农用地)征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解释及宣传培训,负责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征地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统计工作。

(二十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科。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十四)信访与自然资源纠纷调处科。承担信访工作。负责指导跨区域及重大自然资源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二十五)财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经费管理及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行政事业收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二十六)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事项。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七)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设6个派出机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五象新区分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南宁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分局。各分局的职责是: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由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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