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龙沙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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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电话: | 0452-2331411 |
地址: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32号,龙沙区政府办公楼3楼310室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及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负责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和以区政府名义举办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区政府重要情况通报、汇报和区政府有关领导讲话、报告等文字起草、综合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负责区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印信管理,文书、声像、影像和稿件的档案管理;负责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以及保密、材料印刷、后勤服务、行政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三)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区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决定。
(四)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文件、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指示、批示的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负责办理区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五)围绕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区政府领导的批示,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及时综合、掌握和反映重要情况;负责搜集、筛选、传递、编发、上报和处理各种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审核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清理规范工作。
(七)负责专家顾问对区政府决策的咨询论证等方面的服务协调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区政府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区政府领导参加各类公务活动的筹备、协调和服务;负责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把关和制发工作。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电收发运转、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传递和交换、资料传阅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印信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区政府办公室的音像资料收集利用、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机关公文业务指导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区直机关工委,以及局党组(支部)有关党建工作精神及相关要求,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督查股。负责省、市、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反馈;负责省、市、区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反馈;负责省、市、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和反馈;负责区政府重要文件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反馈;负责区政府大事实事的征集、督促检查和综合反馈;负责区长与企业法人直通电话反映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综合反馈;负责列入区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区政府与区人大、区政协的联系工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信件的处理工作;完成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行政编制11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