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第一条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
机构信息
地区: 龙沙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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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电话: 0452-2474592
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一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龙沙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食安办)牌子。

第三条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四)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反走私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承接上级盐务部门下移的盐务相关执法事项,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负责全区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八)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九)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相关规范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指导区局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二)按规定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5.与电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当事人参加传销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区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股

1.负责党的建设工作。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区直机关工委,以及局党组(支部)有关党建工作精神及相关要求,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

2.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绩效考核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综合、重要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3.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拟订实施市场监管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组织开展监管技术装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及时运用国家、省新技术、新成果为市场监管服务提供技术支撑。承担财务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式服装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市场监管所技术装备配备工作。

5.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干部考察、选拔、任用、教育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权责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6.负责全区中药及健康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工作,制定中药及健康产业发展规划,谋划重点产业项目,确定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产业体系。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实推进责任,建设和完善产业体系和人才、金融等要素保障,组织推进现代中药及健康产业发展。承担区现代中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综合执法监管一股(审批办)

1.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程序和措施。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高新区政务中心对外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区局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区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等监管工作,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指导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的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实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的开展。

3.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打击传销和相关反走私执法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并负责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查处、督办,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建立和整合投诉机制,负责民心网、政府投诉中心及来人、来信、来电、网络等投诉件的咨询、受理、分拨及结果反馈,做好投诉举报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市场监管所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举报工作。

4.负责建立、完善、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监测网络市场,并组织实施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化管理,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拟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制作单位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6.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三)综合执法监管二股

1.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组织推动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创建工作,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区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负责全区食盐、酒类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及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和指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和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的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3.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依权限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备案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突发事件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反馈等相关工作。承担和指导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

4.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拟订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办法,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突发事件报告和资料收集、核实、反馈等相关工作。承担和指导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

5.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6.负责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企业标准登记和备案相关工作;承担标准化项目组织和协调助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第五条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13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安办设主任1名,由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兼任。

第六条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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