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和龙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季、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3-4262672 |
地址: | 和龙市首旭名城3期对面原市六中宿舍楼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和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字2019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龙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和龙市畜牧业管理局牌子。中共和龙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三农”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 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全市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 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 承担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的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 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 负责种植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卖全监测追、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描施建议。参与制定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 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
(九)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检验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植物、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实施上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观摩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管管理。
(十一) 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 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 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 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 承担全市农业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法工作。
(十六)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科
(三)综合改革科
(四)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五)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科(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六)农业生产管理科
(七)科技教育与市场信息化科
(八)行政审批科(法规科)
(九)畜牧渔业与园艺特产科(“菜篮子工程小组工作办公室”)
(十)机关党委(人事科)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
机构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职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员暂核定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负责人:金昌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