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集安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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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
电话: | 0435—6326550 |
地址: | 集安市鸭江路1111号 |
中共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委员会、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党工委,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分别作为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委托集安市管理,加挂中共吉林通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吉林通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共吉林集安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吉林集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党工委、 吉林集安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负责实施集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内党员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奖惩、培养、教育和选拔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制定和落实促进域内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规定审批区域内投资项目,核发相关证件;协助区域内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
(七)负责区域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八)制定和落实区域内招商引资政策,编制招商规划,发布对外招商信息,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九)办理和协调区域内对外友好交往、联系联络、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出口品牌建设以及外包服务等涉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十) 负责区域内科技信息、 特色产业发展和旅游等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集安市政府委托,承办有关土地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十二)会同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处置区域内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区域内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
(十四)完成集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行使通化市、集安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