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6号)和《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东丰县林业局的审核意见》(吉委编行函[202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丰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履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法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和统一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六)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使规划许可范围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县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区内园林、雕塑、建筑小品、灯饰亮化等规划方面的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定位、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修复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配合省、市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一)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落实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配合国家和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精简下放有关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和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承担防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水利局在河道采沙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对河道采沙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负责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统计分析、债务管理、资金管理和资金绩效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软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相关法治建设规划、政府草案,负责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对自然资源、测绘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监督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利用科
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原、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及更新。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的审核。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落实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
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核。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调查登记和测绘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益监督。
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
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四)矿业权管理和生态修复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矿业权的监督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市授权的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负责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各项基层党建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基层党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创新党建工作载体,规范基层党组织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督促落实“三会一课”等各项制度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专职自然资源督察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含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划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自然资源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管理方式不变。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
科室介绍 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利用科、调查登记和测绘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矿业权管理和生态修复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党建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