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伊通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冬季 8:30-11:30 13:00-16:30 夏季 8:30-11:30 13:30-17:00 |
电话: | 0434-4202232 |
地址: | 伊通县县直机关第二集中办公区——住建大厦三楼。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 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通满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伊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拟定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三)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政策。
(五)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设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人事、文秘、财务、后勤、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
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设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拟定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业军队特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