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昌邑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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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电话: | 0432-69985020 |
地址: | 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安排相关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全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地产佔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起草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等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城市建设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供排水、供热、燃气及地下管网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与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转化推广工作;管理建筑工程抗震防灾工作。
(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城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承担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査督办、政务信息、联络协调、应急值班、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备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清理工作;承担依法治市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承办行政复议,组织指导行政应诉。
(三)综合计划统计处。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数据统计工作;承担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调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担全市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货币分配、集资合作建房等审核管理工作。
(五)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等企业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并监督处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造价市场,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具体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外埠和境外建筑业企业及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相关企业在本市从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具体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重点工程建设处。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重点エ程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组织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参与协调监督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的调度、检查督促及组织竣工验收。承担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立项、方案论证、设计审查、施工建设、预结算初审、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市管道路挖掘监督管理;负责市管道路、桥涵、路牌等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行业的技改管理、科研、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査各县(市)区城市市政建设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指导乡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训村镇建设人才;负责村镇建设统计;承担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房屋租赁方面的相关政策;监督管理房地产交易、商品房销售、房产测绘、房地产佔价、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活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测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用地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项计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实施由市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处。拟订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监指导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供排水管理处。负责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和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拟订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内的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资质审查,负责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雨污排水设施管理情况;指导各县(市)区城市供水、雨污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十四)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拟订城市供热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建住宅、公共设施供热规划,参与供热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运行监督;实行严格的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法实施供热特许经营;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管理相关规定,对违规供热企业实施临时接管或应急并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热成本、调整价格及热源建设费标准;推广供热行业的新技术,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广供热计量收费;负责监督、指导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十五)燃气管理处。研究拟订燃气政策和发展规划并贯彻落实;负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气源应急保障制度,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职权范围内承担的燃气相关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开展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按照政府授权组织燃气行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区燃气管理工作。
(十六)地下管网管理处(吉林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按职责范围执行和监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促进全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地下空间地理数据信息系统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平台、调度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吉林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
(十七)建筑产业化管理处。拟订全市建筑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建筑产业化方面的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
(十八)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承担建设科技成果的初步认定和转化推广。
(十九)招投标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监督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本市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管理;负责外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从业的管理。
(二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间题的政策建议,负责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研究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二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牵头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应由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房屋安全、供热、燃气、供排水、市政设施等安全生产的监管;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组织行业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墙训;参与应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城市突发事件。
(二十二)信访办公室(市政公用“110”指挥办公室)。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接待工作;协调、调度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处理局属改制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市政公用“110”指挥、调度工作;处理城市供排水、供热、市政建设、燃气的报修、投诉、建议、纠纷等事宜;负责市政公用“110”值班(宿)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110”的业务指导、规范化服务的监督检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市政公用“110”系统网站管理及行业政策法规、公开信息发布。
(二十三)审计处。负责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及内控工作;负责年度预算执行、经济责任、财务收支、专项资金等各项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监管及内部控制;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十四)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年终决算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组织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认证、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授权办理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负责人:卢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