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吉林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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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
电话: | 0431-82752600 |
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邮政编码:130000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建设厅更名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吉厅字[2018]76号)内容,我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加强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机关内设机构16个:
办公室、法规处、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吉林省城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政公用处、村镇建设处、城市管理监督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消防监督管理处、行业发展处、综合财务处、人事处。另设行政审批办公室、老干部处和机关党委。
负责人姓名: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