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公主岭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
(七)组织落实国家、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评价和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市中医药管理局职责;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卫生健康委、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部机构设置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省内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外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信访维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二)人事科。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社会保障信息录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查阅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工作。
(四)医政医管科。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医疗机构临床护理、药事、院内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等工作;负责全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负责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负责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负责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贯彻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培训、督导指导、项目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负责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评价、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六)妇幼健康科。负责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中医药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中医药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编制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并负责全市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监督、行业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广告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协调管理全市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进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推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传播。
(八)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医学教育规划;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及考核工作;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市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医疗广告审批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动态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法规科)。指导、监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省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指导各级卫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十二)疾控监督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老龄办具体工作;参与全市指导基层和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联系方式
负责人:于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