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
机构信息
地区: 公主岭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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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电话: 0434-6215024
地址: 公主岭市正阳东街588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1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公主岭市人民防空 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 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实施。 
(二) 负责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 
(三) 负责市区道路、桥涵、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市区内地下供水、中水、供电通信、截流干管、排水、污水等市政 基础设施的建设、审批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挖掘城市道路、桥涵的审批、收费管理。对建设维修养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 导工作;负责对城市维护费等财政安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维修、改造计划投资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验收。 
(四) 承担建设施工场地围挡和暂时设施的审批管理职能。 
(五) 承担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确保城市用水需求。
(六) 负责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主要有: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及监督、检查、执法等;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审批与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市场行为违法违规认定查处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事故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建筑产品质量;各类建筑企业、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备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外省施工队伍入境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负责城建科技档案的管理及对建设 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收取建设行政性费用。 
(七) 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八) 负责村镇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及危 房改造工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大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负责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九) 负责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方 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新型和先进建 筑技术的审查、评选、批报及推广;负责创建智慧城市。 
(十)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 目的开发建设,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改革和使用。 
(十一) 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 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调 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工作。 
(十二) 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制定物业管理 实施办法,指导旧住宅小区的改造、升级、达标;新建小区配套 设施的验收,物业公司资质审查及人员培训等。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的审批等。 
(十三) 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监察,对违反房地产有关规定的 行为依法查处、调解和仲裁房地产纠纷。 
(十四) 负责房地产交易、抵押、租赁和核发预售许可;负 责对房地产预售、估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 
(十六) 负责全市棚户区 (危房) 改造工作。 
(十七)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装、招商引资及向上 争取资金。 
(十八)负责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 督管理。 
(十九) 负责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 
(二十) 牵头组织市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一)参与组织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二十二)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人秘科。负责文秘、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 运转工作及招商引资工作。 
(二) 城建科。负责市区道路 (含人行步道)、桥涵、排水、 照明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养护的管理 工作;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养护单位进行监督、检 查、指导工作;负责对城市维护费等财政安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 目的维修、改造计划投资的安排,并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验收; 负责对各类管线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桥梁架设进行踏查和管理; 负责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临时施工围挡的管理。 
(三) 乡建科。根据国家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措施和办法;督促检查各乡镇村屯建设规划编制 情况,并按各乡镇的建设规划指导各项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小城 镇建设与管理的考核标准和办法;配合建工处对村镇建筑市场、 村镇建设队伍、施工安全及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登记实施管理;负 责村镇建设方面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接待村镇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 
(四)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负责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勘察设 计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图审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新 型和先进建筑技术的审查、评选、批报及推广工作;负责申报国 家和省扶持的项目及实施工作;利用政府网站住建局专栏负责对 外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五) 房产管理科。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全市房屋 产籍的管理;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各建制镇的房管、房政、房改、 物业安居解困工程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的物业 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检查监督;协 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核管理;进行新建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 对商品房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和查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等。 
(六) 法规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综合治理、普法、信访等工作;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软 环境建设等工作。 
(七)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政务 服务事项工作;负责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 
(八) 建工科。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 管;综合信用评定;抗震规划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对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执法等;对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事故、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活动进 行督察检查。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九) 财务审计科。负责局机关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国 有资产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用款;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编报和其他统计工作, 承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 市政公用科。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设施 项目管理;负责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城市污水 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截流干管工程的 建设管理、排水管网的运营和维护;负责对城市给、排水维护费 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污水提升泵站的运营和维护;负责城区排水 防涝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中水开发建设和管理。 
(十一)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 25名。其中: 局长 1 名,副局长 3 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12 名 (含机关党委专 职副书记 1 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2 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 
   负责人:赵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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