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公主岭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00-16:30 |
电话: | 0434-6214417 |
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庆丰西街319号 |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简介
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完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价格收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全市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市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执行涉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产品质量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贯彻执行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全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和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涉及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活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运用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域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四)根据权限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根据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落实检查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
(十六)根据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和上市后风险管理。依职责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盐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承担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处置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依职责权限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和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5.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市市场监管局及派出机构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查办重特大案件、非常规案件、跨区域案件、专项执法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案件。负责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督查、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安全、信息化、机要等工作;拟订全系统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全系统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竞争政策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重大专项督导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理统计工作;研究提出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发展相关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资源整合及运用,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化转型与智慧监管;负责全系统信息化网络和数据中心的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2.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并指导本系统考勤工作;承担本系统绩效考评并承接上级部门对本系统的绩效考评工作。
3.督查科。承担本系统纪律作风督查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及局党组重大决策事项及本系统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落实;负责其他各项专项督查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执法稽查科。贯彻执行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督查、督办具有全市影响或跨县域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指导全系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6.登记注册科。组织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拟订相关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牵头承担涉及全市国家企业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全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开展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联系点等工作;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配合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7.信用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组织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涉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系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协调工作。
8.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贯彻执行反垄断、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则指南和措施办法;依法监管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9.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10.广告监督管理科。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
11.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完善全市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组织协调涉及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12.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3.食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查处食品生产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15.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食品流通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16.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查处餐饮服务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17.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查处特殊食品安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18.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评价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组织指导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导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推广并应用。
20.计量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指导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我市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承担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21.标准化管理科。拟订全市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的公开、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组织活动;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22.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23.商标监督管理科。研究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协调工作,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依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承担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管。
24.知识产权科。负责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承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联盟的组织培育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政策,承担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区域布局等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承担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申报吉林省专利奖和国家专利奖的管理工作;拟订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承担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管;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25.药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基层依职责权限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制定相关环节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基层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查处药品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接上级部门涉及药品的其他工作。
26.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基层依职责权限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基层贯彻执行国家化妆品检查制度;监督基层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和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权限制定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质量抽检计划;组织基层实施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指导查处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承接上级部门涉及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其他工作。
27.应急管理科。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开展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综合性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28.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29.人事科。承担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0.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部门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31.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