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韶关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和融合发展,推进广电领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推进相关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电、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等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
(九)指导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发展,推进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对全市相关领域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市场。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市区及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电、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办理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推广宣传,组织相关大型交流活动,推进区域文化、旅游、体育交流合作与科技创新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实施,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管境外落地电视频道和卫星电视、境外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审查、监管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开展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五)制定本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指导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十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本市承办的省级以上比赛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市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以及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对涉及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安全事项的监管。推动文化、旅游、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完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扶持基层、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统筹负责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和全市重要节庆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工作。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统筹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对行政执法案件开展合法性审查。承担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三)基建科。统筹指导和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场(馆)和相关设施工程建设。负责本市文化、旅游、体育经济数据统计。负责本市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以及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四)艺术和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文化、旅游、体育惠民工程、志愿服务等公共服务,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标准。统筹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市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览)、重大文艺活动以及专业艺术场馆、旅游场所演艺工作。推动艺术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五)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促进相关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承担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投资贸易、投融资体系建设以及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指导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培育和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承担全市文化、旅游等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品创新和开发体系建设,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承担红色旅游和推动旅游扶贫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景区开发开放、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工作。拟订文化艺术、旅游、体育科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装备技术提升。
(六)市场推广科。拟订文化、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相关工作。推动区域文化、旅游、体育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体育的项目宣传推广和科研成果推广。组织参加各类展会活动。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
(七)市场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政策措施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相关领域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体育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和监督实施相关领域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承担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活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文物科。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市县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有关事务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承担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广播电视科。拟订广电领域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广播电视播出、制作机构开展统计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开展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业务以及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管工作。监管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落地与节目接收。审核广播电视节目设置范围,监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在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管、指导广播电视广告播放以及节目的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承担推进广播电视融合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广电领域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群众体育科。组织实施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指导开展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指导监督举办跨县域临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指导和组织参加省级以上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社会体育组织建设。
(十二)青少年体育科。指导和协调本市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指导本市青少年竞赛工作,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组织、指导本市青少年运动队伍建设、训练备战和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指导本市承办的省级以上比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青少年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裁判员、运动员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级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以及本市由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命名的训练基地建设。
(十三)执法一科。负责组织查处武江区区域范围内以及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电、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督查、办理有关市场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指导、监督县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统筹推动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四)执法二科。负责组织查处浈江区区域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广电、电影、旅游、体育等市场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相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化艺术系列、体育系列的专业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并指导相关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编制73名(其中行政编制5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