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钢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1-75879898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146号 邮政编码: 271104 |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监督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制度和规范;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并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区委、区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