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钢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电话: | 0531-76890069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83号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管理与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机动车清洗行业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指导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全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全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规划和监督管理。
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拆迁垃圾、装修垃圾等运输实施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对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五)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六)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研究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镇(街道)、功能区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工作。
(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
(八)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九)承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十)承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一)承担行使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二)承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承担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沿街建筑立面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三)承担行使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四)承担行使农业(含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管理、林业管理、水行政(含砂资源)管理、商务流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
(十五)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七)指导各镇(街道)、功能区的城镇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功能区的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
(十八)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 “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区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