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
机构信息
地区: 泗水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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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指导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工作。

(八)承担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组织实施责任。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城市建设工作,并指导全县相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承担垃圾处理、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垃圾处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十)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承担房产交易、安全鉴定、住房置业担保、房地产交易中产籍产权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人才工作相关职责,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负责制定人防防护体系政策。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县本级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实施防空袭演习演练,负责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十五)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管理。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负责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按要求制定落实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负责已建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组织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十七)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十八)负责人防指挥所、疏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和省、市拨人防经费。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十九)战时在县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敌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县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二十)承担县本级自建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人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管理全县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标准化工作,推进人防工程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二十一)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二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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