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健康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珠海市香洲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
机构信息
地区: 香洲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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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9:00-12:00 14:00-18:00 (工作日)
电话: 0756-2516207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香溪路44号 ,  邮政编码:519001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珠海市香洲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负责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全区卫生健康工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落实中医药政策和制定发展规划,推动中医药强区建设。

(十三)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香洲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和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检验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区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扶贫、后勤等工作。负责宣传、新闻、信息发布、信访工作。承担对外公共关系相关职能,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做好舆情研判、分析和监测工作。负责机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规划信息室。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健康珠海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建设,承担部门间信息化建设的衔接统筹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室(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重大疾病防治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完善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负责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负责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解答。指导监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四)医教室(中医药室)。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及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制定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监督、考核和评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用药和执业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组织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传播。

(五)家庭发展室。负责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负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法制监督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等工作。统筹行政职权的承接、下放、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等相关政策。负责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人事室。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群、纪检监察、机关作风、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主任7名。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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