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香洲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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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珠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物政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各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制定中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推动中医药强市建设。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珠海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行全过程监管,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五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执行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局与海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检验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扶贫、后勤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珠海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基础建设,承担部门间信息化建设的衔接统筹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解答。指导监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六)医政科。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统筹负责信访工作。
(七)卫生应急科。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教授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八)妇幼健康科(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求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职业健康科。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老龄健康科(家庭发展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科教宣传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及全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对外公共关系相关职能,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做好舆情研判、分析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中医药科。负责制定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的医疗医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监督、考核和评价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临床用药和执业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其他涉及中医药服务管理的职能,指导、协调和组织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三)执法监督科。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推动市卫生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督办举报投诉。
(十四)案件审理科(政策法规科)。承担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案件的审理;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承担与相关部门就有关执法业务的沟通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等工作。统筹行政职权的承接、下放、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机关党委按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一支队至六支队,是市卫生健康局直属行政单位,为正科级。具体承担片区内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卫生综合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0名。
(一)一支队具体负责香洲、保税片区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二)二支队具体负责金湾片区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三)三支队具体负责斗门片区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5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四)四支队至六支队分别负责高新、万山、高栏港片区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5名,各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横琴新区卫生综合执法职责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承担。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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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组:212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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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6-223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