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芝罘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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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电话: | 0535-6017517;传真:0535-6020667; |
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40号2号楼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职责范围内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养护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以下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含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1.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和设置户外广告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等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2.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水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河道管理规定、滥采乱用地下水、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3.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4.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5.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住房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违反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占、挖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组织城区的防汛工作。组织、监督管辖范围内道路防滑和积雪清扫清运工作.组织对街道(园区)实施考核。
(八)组织指导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地设计的审核认定。
(九)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环境艺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规划布局和技术标准。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城市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二)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产权单位组织处理相关安全事故。
(十三)拟订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瘩区范围内区属供热企业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综合管理和指导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园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建立高位协调、运行顺畅、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统筹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方面突出问题,对城市管理中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