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芝罘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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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工作日下午14:3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电话: | 0535-6235092;传真:0535-6224811 |
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锦绣大厦 |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街道、园区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街道、园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区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区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区税收保障机制。根据全区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
(六)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设备、土地等有形、无形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营监管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全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按照权限管理国有企业。
(十二)负责拟订优化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区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负责区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区深化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制定、修改、审核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指导有关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监测区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区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区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区政府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审核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七)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八)负责拟订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二十)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1.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有关财政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对财政经济数据的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区与街道、园区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4.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按分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规范部分监管事项,强化依法、分类、阳光监管,优化监管流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流失,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