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招远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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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指导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委教育工委的院校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内高校党建及相关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关于教育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教育和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按分工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负责教育和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五)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和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六)统筹规划全市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布局,按照规定承担公办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撤并、更名和调整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按权限管理全市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工作。
(九)规划指导、推动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科研、教研及成果转化工作。指导职业院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十)负责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按规定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中小学校接收外国学生工作。负责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台港澳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工作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和体育系统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确定体育运动项目设置和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市职业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计划。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五)负责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和参与推动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协调体育彩票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体育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和体育领域综合改革,坚持以“便民惠民"为核心,实施惠民重点工程,落实深化基础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全国全省全烟台有竞争力的体育强项,优化体育产业结构,促进教育和体育事业全面高质量发展。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展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