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平阴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531-87711887 公开(监督)电话: 0531-87711856 |
地址: | 平阴县锦东大街37号 ; 邮政编码: 250400 |
平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党的退役军人工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退役军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以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在全县营造尊崇军人的良好环境。
(二)负责或指导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五)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或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消防员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七)贯彻执行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牵头拟订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工作。
(十)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退役军人信息统计、核查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二)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加强与驻我县部队的协调。
(十四)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以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十五)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方面的职责分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