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机构信息
地区: 长清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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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 0531-87220695
地址: 济南市长清区通发大道1399号 ;邮政编码: 250300
详细介绍

济南市长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参与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参与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拟订相关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拟订全区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原建地区重点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区工勋荣誉表彰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区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定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的人才、就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减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 ,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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