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关职能 (一)拟定全县退役军人工作发展规...
机构信息
地区: 大悟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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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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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城关长征中路19号 ;邮政编码:432800
详细介绍

   大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关职能

     (一)拟定全县退役军人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九)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群工作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法规、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

     (二)安置维权股(军休管理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县级随调、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导协调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做好军队离退休军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军休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三)就业创业股:拟订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建立退役军人、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动态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四)拥军优抚股(褒扬纪念股):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做好退役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其他人员的伤残评定报批工作。做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做好全县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县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县烈士评定报批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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