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教育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孝文[2019]12号)和《中共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云梦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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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云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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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云梦县文化路5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孝文[2019]12号)和《中共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政府关于云梦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梦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中共云梦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云梦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县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协同县财政部门编制教育系统经费预决算;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方案;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组织指导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检查实施全县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专业的设置、合并、撤销的组织论证和申报指导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

(七)指导全县中小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综合治理、档案保密工作。

(八)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行教师全员聘用制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所属中小学校长。

(九)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负责区域内的教师调配调动、交流、招聘录用工作;负责全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统筹管理全县中小学校的招生和大中专院校在我县的招生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指导并管理全县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承担国家及省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宣传工作;负责外国文教专家、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教育方面的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查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推广普通话工作、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五)负责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十六)负责普通高中及以下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和更名的审核工作以及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云梦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文件运转及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目标管理、提案建议、文明创建、节能减排、双拥、绿化、卫生、治安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研究教育改革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搞好应急维稳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承办普通高中及以下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和更名的审核工作以及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核工作;组织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承办教育局服务窗口管理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规划财务股

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和统计的管理;管理全县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统计并监督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拟订县级财政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承担全县教育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下达学校基建投资规划、年度计划及资金下拨、规划管理、基建决算等;负责校舍修建、危房改造、校园绿化及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出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三)基础教育股

承担全县基础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负责并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定全县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招生计划并负责指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教学教研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划地方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课程教材;指导全县中小学德育教育和校外教育;指导全县民办基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全县中小学生体质调研与监测工作;负责全县性并组团参加全市性学生体育比赛和艺术教育交流活动;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四)成人与职业教育股

承担全县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统筹管理;拟订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研和课程改革以及教材建设;参与全县中等职业的结构布局调整指导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中短期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及职业证书考试;指导全县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成人大中专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骨干教师的选拔、推荐及管理工作;统筹规划与指导全县学校教师和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历达标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五)人事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全县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教职工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表彰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及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参与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特级教师管理及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范围负责任免、调整和考核干部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教师的调配调动、交流、招聘录用工作;规划并实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参与来我县的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资源的统计工作;指导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活动的开展。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六)教育督导股

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教育投入、教育环境、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德育和体卫艺教育、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全县中小学(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等情况。做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师生法制教育工作。承担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七)安全管理股

协调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计划;完善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和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三防”经费,加强校园“三防”能力建设;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及督查;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参与协调指导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统筹协调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督、交通、城管、文旅等部门的联系和联动;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强化校车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八) 党群工作股

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发展,努力完成教育工作任务;指导和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股长1名。

第五条 云梦县教育局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云梦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梦县委、云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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