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第一条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潜江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潜江市医疗保障局贯彻...
机构信息
地区: 潜江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网址: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电话: 0728-6294265
地址: 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85B
详细介绍

第一条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 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潜江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 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 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宜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 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 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 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负责与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疔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 负責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 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安全、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

(二) 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保障智能化监管、数据化决策。组织起草医疗保障领域内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划和标准,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基金监管和医药价格科。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改革,拟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经办机构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业务经办,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 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 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捎施,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医疗救助,承办中央、省、市财政相关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拟订全市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与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作,拟订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2名。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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