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城市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和办...
机构信息
地区: 博爱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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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15:00-18:30(夏季)
电话: 0391—8660336
地址: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清化镇西大街90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部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泵站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负责城市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要水系补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负责城区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等经营秩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城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和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的设置规划、指导、监督。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管理。

(七)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拟订城市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监管。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工作。

(九)负责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3.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4.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5.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6.行使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7.行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行政处罚权划转涉及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相关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与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2.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城区燃气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不含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督办落实、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计统一核算、资金监督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的资金保障工作;配合业务科室做好城市管理相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所属执法队伍执法办案的指导、监督、检查、评比,以及对具体案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及城市综合执法司法保障工作;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行业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装备的计划申报、登记、配发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申报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工作;负责上级交办重大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协调、督导工作;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日常监督和考评工作;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受理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社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三)公用事业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拟订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养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与职责相关的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城市道路、桥梁(涵)、河道、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市排涝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要水系补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拟订城市公用事业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营工作;负责城区景观河道及沿河两岸规划线内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检查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用地,砍伐、修剪和移植城市树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查;组织园林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市容秩序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与门头招牌设施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容秩序整治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标识标牌的规划、设置、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化运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负责指导、督导城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违规设置的橱窗广告、移动灯箱广告以及喷涂、张贴的各类违法小广告;指导、监督城区做好门头招牌、沿街标志标识、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以及占道经营(含早夜市摊点)行为的取缔、查处工作;负责城区临时摊贩经营疏导区、应季瓜果临时销售摊点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家具的规范设置,并保持整齐美观。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作业标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对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道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等实施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置的行业管理;指导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区做好冬季清融雪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五)党建工作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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