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石门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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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00-12:00 14:30-17:30;8:00-12:00 15:00-18:00(7月1日-9月30日) |
电话: | 0736—5328949 传 真:0736—5234359 |
地址: | 石门县永兴街道黄金路88号 邮 编:415300 |
石门县教育局现有班子成员9人,股室、站、办、中心21个。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中小学校(幼儿园)300所,其中普通高中5所(公办4所,民办1所);中等职业学校2所(公办1所,民办1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1所;义务教育学校174所,其中小学144所(含教学点61所),初级中学22所(含民办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8所;独立幼儿园118所(公办幼儿园48所,民办幼儿园70所)。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51141人(小学34436人,初中16705人),在园幼儿15404人,普通高中9026人,职业高中5548人(含湘北职专非全日制989人)。在编教职工4870人。
石门县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参与管理县本级教育经费和上级对本县的教育拨款;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汇总上报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5.指导和管理全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承办中等职业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区场)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6.协助组织部门管理所属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管理直属二级事业单位和乡镇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
7.指导全县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直属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
8.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县教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系统有关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教师奖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资格认定、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核和呈报、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及中小学(含职专)教师调配录用、劳动工资、考核、退休、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中小学(含职专)编制。
9.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招生计划。
10.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电教仪器装备工作。
11.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援助与合作工作。
12.负责教育系统信息技术教育、校校通工程和校园网络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13.指导、管理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14.负责全县语言文字的管理、改革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15.负责全县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1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7.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