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医疗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
机构信息
地区: 长沙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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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电话: 0731-84066198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

(五)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全县医药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和信息监测制度。

(六)执行药品、医药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监督全县纳入医保的药品、医药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七)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政策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落实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承担长沙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综合材料撰写、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综合调研、安全、保密、信访、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负责党群、党风廉政建设、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预决算工作、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长沙县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业务指导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健康扶贫工作中的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拟订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负责组织县级协议医疗机构、医药机构评审工作;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协议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组织慢性病、特殊药品待遇和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条件认定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全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适应上级动态调整机制的制度;指导纳入医保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公布集中采购结果。

(三)综合监督科。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举报处理流程,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制定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负责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基金的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医药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 配合做好实施医药价格改革的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县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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