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长沙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电话: | 0731-84012576 |
地址: |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长沙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器具许可管理;负责权限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药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
(四)负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组织打击有关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县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配合、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监督实施药典以及国家、省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长沙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根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
(二十)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负责全县特种设备、餐饮服务、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价格和收费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权限负责抽查及专项价费检查、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包含明码标价、紧急价格干预等)。
(二十二)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落实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全县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全县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认定奖励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原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肉类、蔬菜、酒类溯源体系的建设、应用、运行、维护、追溯节点及经营单元的管理,并与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肉菜、酒类追溯相关数据资源共享。
5.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6.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小型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行业监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置产品油回流餐桌的监管。
7.与县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受县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化妆品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仅包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县行政执法局对上述委托事项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管理、综合协调、目标管理考核等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府采购、信访、保密、保卫、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督查督办和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综合调研、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统筹组织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统筹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值班工作,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应急体系建设;统筹组织编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承担并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局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协助省、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中心)。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县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县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计量、特种设备等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的受理工作;承接市市场监管局下放或委托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指导派出机构承担的行政审批工作。协助管理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团建、关工委工作,配合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四)信用监管科。负责完善和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五)市场规范科。贯彻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承担规范集贸市场、农资市场、重要商品市场经营秩序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开展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的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工作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明码标价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网络市场监管技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查处网络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行网络商品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县本级网络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网络市场诚信建设,监督、引导网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七)知识产权广告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专利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拟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全县各部门和镇(街道)、园区的专利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制订专利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双打”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承担县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专利工作,贯彻落实专利优惠、奖励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重点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履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履行专利技术在项目立项和科技奖励中的有关职能;承担组织协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权限范围内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加强商标保护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标准质量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协助上级制定长沙地方标准和市级团体标准;负责有关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的起草、申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拟订全县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区域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订计量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计量工作;统筹规划社会公用标准建设,承担对计量标准建立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强制检定、计量比对等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并承担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认证机构在全县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查处违法行为;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牵头制定计量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及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顿和联合检查行动;分析研判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调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承担对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统筹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环节实施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分析掌握食品生产(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措施。拟订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履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安全追溯体系;牵头制定相关食品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食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食品、酒类的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流通领域群体性消费者投诉(或职业打假人一事多诉)处理;依法履行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及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特殊食品及食盐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指导特殊食品流通环节加强监管;分析掌握特殊食品及食盐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措施;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编制食品生产、流通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盐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牵头制定相关食品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食品消费安全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食品消费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履行食品消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追溯体系;组织编制食品消费领域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实施特种承压设备安全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承压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特种承压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种承压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协助、配合、参与调查处理特种承压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承压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承压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牵头制定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药械化安全监督管理科。依法承担中医药特色制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监督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不含零售连锁总部)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经营环节(零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药品零售流通环节监管责任;负责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拟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问题医疗器械的召回和处置制度;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依法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化妆品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承担辖区内化妆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管责任;组织编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和培训;起草相关应急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方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药品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药品使用和不良反应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监测、收集、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负责药物滥用监测、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全县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
(十七)财务科。承担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本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技术装备、执法装备等各类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票据管理、非税收入征缴等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日常财务管理,按权限承担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十八)组织人事科。承担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目标绩效、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管理、职称评审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工作;承担出国境人员审核等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本单位统战、侨务等工作,指导工青妇、关工委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核定行政编制7名。主要职责:拟订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严格依法履行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特殊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案件查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产品质量等专项整治和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负责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传销和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案件移送等司法衔接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关重大违法、跨区域的案件,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协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二)不再保留长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三)派出机构
1.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星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5名。
2.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沙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
3.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
4.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花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
5.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
6.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
7.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背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
8.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
9.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福临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
10.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名。
11.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10名。
12.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梨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